法團拒認聯署信效力 業主力舉案例反擊 擬向土地審裁處作出申訴
朗屏邨業主立案法團繼9月7日要求一眾業主千里迢迢到旺角開特別業主大會引起民憤後,本周二(20日)法團再就當日聯署信一事發表公開回應,內容令業主們更為憤怒。該聯署信為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共同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然而法團指該聯署文件內所有信件均為副本,在徵詢法律顧問意見後,認為聯署未合條例要求,故擱置一眾業主要求。
特別業主大會當日,由朗屏業主自發組成的「朗屏街坊關注組」根據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1(2)條「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將聯署信親手交到法團主席陳雄漢手中,可是如今法團單方面宣稱文件無效。
「朗屏街坊關注組」今日向主席發公開信,並舉出兩個相似案例,當時判決上表示「《建築物管理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有關不少於 5%業主提出的要求必須以正本提交給法團主席」。「朗屏街坊關注組」直斥法團主席「以聯署信件為副本為由擱置召開業主大會的決定是沒有事實根據」,表示現時主席有可能已抵觸條例。
「朗屏街坊關注組」成員Cathy接受本台訪問時指,正準備諮詢法律意見,或會到土地審裁處作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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