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再度定義媒體 新聞自由盪然無存
自去年反修例運動開始,新聞傳媒與警方之間發生多次衝突,嚴重影響香港人由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及採訪自由,甚至曾經多次發生記者被捕、被票控等不公平對待。
警察公共關係科今天去信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表示自去年六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的記者進行採訪。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警,增添執法困難。
警方就以上原因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將昔日的「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改成「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雖然警方的警察通例並非正式法例,只是警方的內部指引。但此舉無疑窒礙了香港的新聞及採訪自由,完全無視基本法給予市民的保障,更令新聞從業員的工作增添阻礙,採訪工作越甚艱難。
攝:Lu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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