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宗何俊堯裁判官投訴結果出爐 司法機構:6宗無罪兩宗待處理

近日,隨著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案件陸續上庭審理,裁判官的言論或判詞間或引起公眾輿論,甚至惹來投訴。今年7月司法機構宣佈將就同一人員的投訴的要點及當局的回應上載至網頁而不另作個別回應。今日,司法機構發表了第一宗投訴報告。

該份投訴報告,環繞何俊堯裁判官在8宗案件中的言論或裁決。當中有2宗因為仍然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機構會待程序完結後再作跟進。針對何官的投訴,大致可分為兩類:輕判被告及拒絕信納控方證人(三案中均為香港警察)。

司法機構在報告就每宗案件獨立作出回應。其中多數的結論均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對證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證供作為基礎和依歸,並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出現針對警務人員表面偏頗的情況。」及「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總裁判官又總結指,律政司方面亦沒有就上述六宗案件提出裁決或刑罰覆核,足證律政司與總裁判官立場一致。

記者覆讀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的何官判詞錄音謄本及翻查資料,發現何官裁決時多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例如於去年11月18日一名少年向柴灣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案中(案件編號:ESCC700006/2019)指被告犯案動機並不涉及尋仇、感情瓜葛,並非為了私利而犯案。判刑時亦有考慮被告年齡、病歷及感化報告。

除了考慮動機外,何官亦會考慮案發時的現場情況,例如於去年萬聖節一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案中(案件編號:ESCC2461/2019)指當時集結不涉及非常暴力的情況,示威者相對溫和,被告行為並非十分暴力或意圖傷害他人。

何官又會在案件中根據呈堂的證據斥責警察的做法,例如在去年8月11日兩人於直播間被捕及控以襲警案中(案件編號:ESCC103/2020)形容兩名作為控方證人的警察描述的案發經過猶如「平行時空」。又指防暴警將「冇好激烈嘅反抗」的第一被告「㩒喺地上」、用膝蓋跪在其身上及為其上索帶的動作「非常之粗暴」、「絕無必要」。又直指兩名警察於案發時態度「輕佻」、「蔑視」,於庭上的口供「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前後矛盾,互相矛盾,甚至乎同(呈堂影片)片段不相乎」,又斥兩名證人「答非所問」、「顧左右而言他」、「以大話冚大話」,最後法庭拒絕信納二人證供。

何官亦會在判決中勸勉眾被告,例如
於立法會國歌法公聽會一案中(案件編號: ESS33914-16/2019)指三名被告並非為私利而犯案,又勸勉三人指他們應該「留番個有用之軀」,日後作為社會的棟樑。何官又指如若判處監禁式刑罰反而會使三人失去為社會作出的貢獻。

從上述案例可見,何官運用的是普通法中常見的酌情權。犯法者固然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干犯法例亦可在法律基礎上考慮其他因素,這樣方可成就「以法達義」。然而,倘若法庭講述的是富有色彩的言論,例如在沒有事實根據下描繪被告擁有「高尚情操」,則似乎於理不合。

不過何官的作風與當權者相左,不符合現屆政府「有法必依」的思維。他亦於較早前調升毋須審理案件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法治再忠實的捍衛者,亦敵不過人治。彷彿引證著,近來坊間的「法治已死」論調。但,或許公義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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