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赴湯蹈火」案向上訴庭提請法律問題 若獲接納哨兵車手金主均淪暴動罪犯
今日,律政司就較早前「赴湯蹈火」案中被告被控暴動罪名不成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81D條向上訴庭提請法律問題。
律政司一方認為,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理應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等罪。例如負責駕車接載銀行劫匪離開的車手,或負責於銀行外望風的哨兵,甚至是為行劫提供物資的金主,按此原則下亦同樣干犯搶劫罪。
《刑事訴訟條例》第81D條訂明,律政司司長可向上訴法庭就已從公訴程序審訊中被判無罪的人士的案件提出法律原則問題,而上訴庭亦必須就該論點給予意見。
上訴庭除了考慮律政司一方提出的論點外,亦須聆聽被裁定無罪的一方(如欲)提出的任何論點,另外亦可按需要委任獨立的大律師作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並聽取其意見。
而被裁定無罪的一方則可獲政府支付訟費,而無論律政司提交的法律問題最終是否為法庭所接納,亦不會對該裁決有任何影響,只會對後來的同類型案件有效。
於「赴湯蹈火」案中代表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律政司一方根據第81D 條提請法律問題的做法十分罕見,為回歸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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