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批出臨時禁制令 禁止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四項指明刑事行為
於2023年6月5日,律政司司長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有關的四項指明刑事行為。2023年7月28日,原訟法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律政司司長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經2023年12月19日及2024年2月24日聆訊中聽取律政司司長及法庭之友的陳詞後,上訴法庭於2024年5月8日裁定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並按下述條文批出臨時禁制令:
“1. 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被告人(不論他們自行行事或透過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為,直至案件正式審訊或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a) 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i) 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 具文件A305《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
(b) 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從而:
(i) 失實表述其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或
(ii) 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
及意圖侮辱國歌(違反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 7 條);或
(c) 故意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1(a)或(b)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d) 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1(a)或1(b)段所列明的行為;
2. 在不限制上文第1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經由本命令附表所列明的劃一資源定位址(URL位址)發布有關項目的行為構成上文第 1(a)及/或1(b)段所禁制的行為;
3. 任何被告人須立即採取行動使任何上文第1段所列明的行為終止;
4. 為免生疑問,本命令並不禁止任何為學術活動和新聞活動等目的而進行與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相關的合法行為,但前提是該等行為並不涉及任何上文第1(a)至(d)段所列明的行為;
5. 在本命令中:
(a) 在上文第1(a)段所界定的有關歌曲及任何對有關歌曲的提述,均包括有關歌曲的任何改編本,而該改編本的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同者;及
(b) 上文第4段所述的‘新聞活動’指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i) 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 新聞的搜集;
II. 關於新聞的文章、節目或其他刊物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 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ii) 向公眾發布 ─
I. 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節目或其他刊物;或
II. 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6.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
CACV 274/2023 (原本案件編號:HCA 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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